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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人该不该有报酬请求权
来源:中法网学校 作者: 时间:2012-2-14 9:30:4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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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广州市公安局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月10日悄然出现在“广州金盾”网和广东省公安厅的官方网站上,将连续10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十条(一)“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额给予奖励”,经当地媒体报道并放大后引起了广泛关注。
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拾遗物品招领处警员:失主付费物权法早有规定
“拾金不昧奖10%”其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地方的“实施细则”。《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很显然,失主向拾金不昧者支付费用是法定的。只不过,《物权法》没有像广州这次将比例明确为“10%”而已。
此外,捡到贵重物品交到公安机关,也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应得到荣誉之外的奖励。
广东省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红:发达国家奖励比例更高
“有偿拾金不昧”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完全靠道德或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义举不太现实。就连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比如在德国,一般是付给拾得人报酬5%;日本则更高些,拾得人可获得20%以下报酬。
广州市社科院高级研究员 彭澎:职业便利者应降低奖励
奖励办法可以更加完善,比如,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应该设定上限,避免金额太大令奖励变味;具有特殊职业便利的人,比如保安、巡警、出租车司机等,其奖励比例应该适当降低;规定确有特殊困难的失主不必拿出10%进行奖励,如辛苦凑齐用来治病、还债、交学费的钱。
中国好人网创办人、华南师范大学理论部副主任谈方 奖励是对道德的侮辱
“打九折的拾金不昧”是变了质的“拾金不昧”,拾得人若接受奖金,性质就全变了,这样去鼓励拾金不昧,是对道德的侮辱。
某媒体记者 给道德高尚者头顶抹灰
贪财之人绝对不会因为10%的奖励就将失物归还,而物归原主之人又没有必要贪图这10%的额外奖励,如此规定等于是给道德高尚者的头顶抹了一层灰。
欢迎大家结合自己学习到的知识,对此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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