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客户指南

各地招生站

学员心声

司考备考手册

司考书店

司考信息报

司法考试历届真题

11
10
09
08延
08
07
06
05
04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中法网学校 - 每日话题

拾得人该不该有报酬请求权

来源:中法网学校 作者: 时间:2012-2-14 9:30:48 点击:

  新闻链接

  由广州市公安局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月10日悄然出现在“广州金盾”网和广东省公安厅的官方网站上,将连续10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十条(一)“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额给予奖励”,经当地媒体报道并放大后引起了广泛关注。

  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拾遗物品招领处警员:失主付费物权法早有规定

  “拾金不昧奖10%”其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地方的“实施细则”。《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很显然,失主向拾金不昧者支付费用是法定的。只不过,《物权法》没有像广州这次将比例明确为“10%”而已。

  此外,捡到贵重物品交到公安机关,也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应得到荣誉之外的奖励。

  广东省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红:发达国家奖励比例更高

  “有偿拾金不昧”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完全靠道德或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义举不太现实。就连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比如在德国,一般是付给拾得人报酬5%;日本则更高些,拾得人可获得20%以下报酬。

  广州市社科院高级研究员 彭澎:职业便利者应降低奖励

  奖励办法可以更加完善,比如,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应该设定上限,避免金额太大令奖励变味;具有特殊职业便利的人,比如保安、巡警、出租车司机等,其奖励比例应该适当降低;规定确有特殊困难的失主不必拿出10%进行奖励,如辛苦凑齐用来治病、还债、交学费的钱。

  中国好人网创办人、华南师范大学理论部副主任谈方 奖励是对道德的侮辱

  “打九折的拾金不昧”是变了质的“拾金不昧”,拾得人若接受奖金,性质就全变了,这样去鼓励拾金不昧,是对道德的侮辱。

  某媒体记者 给道德高尚者头顶抹灰

  贪财之人绝对不会因为10%的奖励就将失物归还,而物归原主之人又没有必要贪图这10%的额外奖励,如此规定等于是给道德高尚者的头顶抹了一层灰。

  欢迎大家结合自己学习到的知识,对此展开讨论

  点击进入参与讨论

招生专栏

精品课程推荐

2012年司法考试远程培训班

班次

课程介绍

价格

课程试听

报名

组合套餐

基础+法条+案例+真题+题海五阶段组合

990元

免费试听

点击报名

精品套餐

五阶段组合+配套图书

1390元

免费试听

点击报名

金牌套餐

五阶段组合+考前冲刺班+配套图书

1880元

免费试听

点击报名

600分大串讲

基础串讲班+考前冲刺班

800元

免费试听

点击报名

远程保过班

网上全程+配套图书+签订协议+专门辅导

5800元

免费试听

点击报名

2012司法考试面授培训班

班次

开课时间

学费

VIP保过班

报名—9.6

10800元

VIP协议班

4.26-9.6

7800元

VIP精品班

4.26-6.26

5800元

班次名称

开课时间

学费

大学生司考必胜班

6.28—8.26

2600元

零起点串讲班

4.26—5.26

3000元

特训(冲刺班)

8.31—9.6

1600元

2012司法考试函授培训班

1)非法本生函授1180元   2)法本生函授880元   3)再考生函授660元         点击报名

论坛最新主题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