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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
作者:华山论剑 来源:中法网学校 时间:2008-5-4 10:49:37 点击:
公示催告程序

本章提要: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特点、适用范围,掌握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涉及到的有关问题,除权判决的作出及其意义。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在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的情况下或其他事项权利人因非法律上的原因对该事项的权利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也称之为除权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1.程序启动的特殊性。公示催告程序只有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更没有被告。2.管辖的特殊性。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管辖权属于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不适用一般管辖的原则。3.审判组织的特殊性。公示催告程序中,在公示催告阶段,审判组织可以适用独任制,而除权判决阶段,则必须适用合议制,由合议庭审理。4.一审终审。5.审理的形式特殊,人民法院不以开庭的形式对票据或其他事项上的权利归属进行实质上的审查。6.适用的范围相当有限。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只限于因可以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引起的非讼事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对公示催告程序作专章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程序解决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问题,从而消除票据权利所处的不稳定状况,不仅有利于票据持有人正当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第二节   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与受理

一、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

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是被盗、遗失或灭失的票据最后的合法的持有人或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的权利占有人。

2.申请公示催告的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不仅适用于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项。

3.管辖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4.申请方式

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即票据持有人只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二、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对申请的审查,主要是形式上的审查。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一、发布停付通知和催促公告

《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一)停止支付通知的发布

停止支付的通知,是人民法院发布的告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票据上所记载款项的法律文书。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二)公告的发布

公示催告的公告,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发布的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的告示。

1.发布公告的原因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而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对于以下两个问题因缺乏证据,而无法证明:第一,申请人指明的票据是否确实与其相分离,是否确实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第二,如果票据确实与持有人相分离,申请人是否为票据的真正持有人?因此,只有通过发布公告来确定。

2.发布公告的时间

(1)公告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3日内发出。

(2)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3.公告的内容:(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3)申报权利的期间;(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4.公告发布方式和地点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

二、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是指除申请人之外,对丧失的票据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主张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有关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一)申报权利的期间:原则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遵守公告指定的期间。该期间是由法院决定的,但不得少于60日。

(二)申报的方式和人民法院对申报的审查: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发出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接到申报后,应当对申报进行审查,通知申报人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票据。

(三)未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是指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一)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的前提:

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1.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没有人申报权利;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报被人民法院驳回。2. 公示催告申请人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二)除权判决的法律后果

除权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利害关系人不得上诉,并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票据失去效力。2.丧失票据的申请人依此判决实现票据权利。3.公示催告程序即告终结。

(三)作出除权判决审判组织的特别性

根据《意见》234条,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四、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

除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正当终结外,以下几种情形将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

1.在申报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 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未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4.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支付人在接到停止支付的通知前已经对该票据支付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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